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起草了《四川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1.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
2.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建议整理吸纳,请写明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3.有关意见建议,请以信函邮寄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26年10月10日前反馈经济和信息化厅环境和资源综合利用处。
邮寄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66号(邮编:610015)
电子邮箱:312861261@qq.com
联系电话:028-86264871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6年9月11日
四川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 退出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淘汰落后产能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和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工作安排,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通过综合利用各类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实现工作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实现界定标准由主要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建立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推进机制,助力四川经济社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开展重点领域节能监察,结合节能监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等依法依规淘汰老旧落后用能产品设备。对能效在基准水平以下,且难以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改造升级达到基准水平以上的产能,通过市场化方式、法治化手段推动其加快退出。(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力度,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督促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依法依规组织处置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以及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或企业明示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落后产品和其他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退出市场。做好钢铁、水泥、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产品生产许可换(发)证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对落后产能项目,不受理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行政许可。依法依规禁止能效低于《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要求的产品设备生产和销售。(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组织相关企业对照《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烟花爆竹落后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淘汰目录》《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矿山安全落后工艺及设备淘汰目录》《工贸企业安全生产落后技术装备淘汰目录》等开展自查,摸清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底数,加快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淘汰。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应急管理厅负责)
(五)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常态化开展建筑领域落后生产工艺装备淘汰,对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及生产安全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通过日常审批、检查、监督、执法,禁止相关落后技术、工艺和产品使用。加快淘汰高耗水工艺、技术和装备,对新、改、扩建项目用水指标未达到用水定额标准,或者不符合水资源管理与节约用水要求的,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申请。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优化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时序安排,积极促进落后产能淘汰关停,推动实施煤电行业结构优化。(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产能退出方面。因暂不具备拆除条件而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的企业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限时拆除,确保落后产能设备不向其他地区转移,使相应产能永久性不再投入使用,并在市(州)网站和相关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州)对关闭退出产能要实施现场考核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材料,做好落后产能拆除前、中、后资料存档,同时,按职责分工报送相关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相关省级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督促检查,确保落后产能退出到位。(相关省级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资金扶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节能降(减)碳专项资金等中央资金支持,用好省、市(州)两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实施安全环保节能技术改造。落实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产品给予支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技术支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落实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产能,落实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引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落后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稳妥有序退出存量贷款。引导银行业机构充分借助发挥债委会作用,运用法治化、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落后产能退出企业的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省委金融办、人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做好职工安置。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制订并实施本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组织开展针对性转岗培训和岗位对接,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依法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相关省级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盘活土地资源。严格执行产业准入政策,严禁向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供地。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保障安全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支持用于发展第三产业,其中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享受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惩戒约束。加强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向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并在“信用中国(四川)”网站等平台公布。全省各级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询、利用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开展失信约束惩戒。(相关省级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协同。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要严格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四川产业发展实际,按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推动本领域落后产能退出,对生产、销售、使用等重点环节,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各市(州)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细化工作举措,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应退尽退。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市(州)要聚焦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全面摸排本地区落后产能情况;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落后产能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指导督促各市(州)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市(州)、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告已经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产能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定期更新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定期公布违法企业名单及处罚情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公布相关产品行政许可和查处违法案件情况。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州)、相关省级主管部门要统筹运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及新媒体平台,做好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等宣传解读,宣传报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加强示范引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