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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对钢铁等行业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2022-08-02 17:193010工业和信息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持续推进工业节能提效和绿色低碳发展,现就2022年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

  聚焦重点行业领域,抓好重点企业、重点用能设备的节能监管,发挥强制性节能标准约束作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一)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对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企业开展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在2021年工作基础上,对钢铁、焦化、铁合金、水泥(有熟料生产线)、电解铝以及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现代煤化工(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合成氨、电石、烧碱、纯碱、磷铵、黄磷、平板玻璃、建筑和卫生陶瓷、有色金属(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行业企业开展全面节能监察。

(二)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依据《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19〕24号)和相关能效标准,对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开展全面节能监察,核算电能利用效率(PUE)实测值,检查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结合近年数据中心专项节能监察情况,梳理建立本地区重点数据中心能效工作台账。

(三)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提升专项监察。依据相关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落实《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21-2023年)》《变压器能效提升计划(2021-2023年)》,对电机、变压器、风机、空压机、泵等重点用能设备用户企业开展节能监察,核查设备台账,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督促企业淘汰达不到强制性能效标准限定值的低效设备。本专项监察结合其他专项监察开展,不单独申报任务。

(四)2021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1年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开展监察。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二、持续做好日常工业节能监察

  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主要包括:2022年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未覆盖行业企业执行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重点用能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等情况;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立、能源管理岗位设立和能源管理负责人履职等能源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能源计量、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节能教育培训开展情况等。日常工业节能监察应及时公布结果,跟踪督促整改落实。

三、强化工业节能监察基础能力建设

(一)完善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省、市、县三级工业节能监察机构体系建设,构建目标统一、职责清晰、分工合理的监察体系,加强各级监察机构间的交流。加快健全跨部门联动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机制,妥善做好工作衔接。创新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模式,鼓励采用跨区域交叉执法、结对帮扶执法、省市县联动执法、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支撑协助等方式,确保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能力建设。请各地区结合实际,在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要求基础上,有序开展工业节能监察培训,宣贯节能低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提高基层专业能力。积极推广企业能耗在线监测、用能设备能效在线核对、节能监察结果在线填报、重点企业主要用能设备电子档案等模式,提升工业节能监察信息化水平。

(三)强化结果应用。加强跟踪指导,对工业节能监察中发现的企业不合理用能行为、能源管理薄弱环节等提出改进建议。鼓励企业定期开展节能诊断、能效对标达标,加快实施能效提升改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方案,细化措施手段,明确目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期高质量完成。请于8月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报送2022年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见附件1、2),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专项监察、日常监察工作总结,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报告,重点数据中心能效工作台账,实际监察企业名单和监察结果等)。前述材料电子版请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green.miit.gov.cn)同步报送。

(二)严格规范执法。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工业节能监察机构要规范监察工作程序和执法行为,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工业节能监察机构要向社会公开监察工作情况,依法公布违规企业名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鼓励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将工业节能监察执法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企业严格落实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充分发挥监察的督促约束作用,强化工业节能执法效力。

附件:

1.2022年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任务汇总表.doc

2.2022年国家专项工业节能监察企业名单.doc

3.重点数据中心能源消费情况汇总表.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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