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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6-02-27 10:34540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通知提出,支持境内银行顺应市场需求,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境内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展相关业务应由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全部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净融出人民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境内银行应建立内部预警提示工作机制,当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应对有关业务负责部门进行预警提示。

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支持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是指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开展的以人民币资金融通为核心的融入和融出业务,包括账户融资、债券回购以及其他存在实质债权债务关系的资金融通业务,不包括境内银行与境外机构之间投资或买入同业存单、债券等债务工具业务。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应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的业务规范,融入业务执行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本通知所称境内银行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外机构是指境外央行或货币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在境外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子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以及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中长期机构投资者。

三、支持境内银行顺应市场需求,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境内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开展相关业务应由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全部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

四、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期限遵循相关业务规定。

五、境内银行向境外机构净融出人民币资金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境内银行应建立内部预警提示工作机制,当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达到上限的80%时,应对有关业务负责部门进行预警提示。

六、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根据境内银行资本水平、资金实力等因素核定,体现宏观审慎原则。

对于境内中资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对于境内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银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一级资本净额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取孰高值。

对于外国银行境内分行,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上限=运营资本或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取孰高值。

境内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运营资本,均以上年末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初始值见附件1。

七、以下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不纳入净融出余额计算:

(一)基于真实贸易融资背景的融入、融出业务;

(二)同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开展的融出业务;

(三)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的业务;

(四)被动形成的负债;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业务。

八、境内银行通过其自由贸易账户分账核算单元同境外机构开展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按自由贸易账户相关规定办理(使用境内银行总行下拨资金办理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纳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

九、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27家境内银行(名单见附件2)进行宏观审慎管理。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其他境内银行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十、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考虑人民币离岸市场发展、跨境资本流动形势、境内银行展业情况等因素,可适时调整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以及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计算方式,参数调整可针对部分或全部银行进行。

十一、境内银行因一级资本净额(运营资本)、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变化,或因跨境业务调节参数、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的,应暂停办理新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直至净融出余额回归到上限之内,原有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

十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的境内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信息,并由境内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汇总,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本机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发生情况、余额变动情况等统计信息报告中国人民银行。27家境内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统计信息。其他境内银行总行或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境内管理行)向属地中国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报送统计信息。所有业务材料留存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

十三、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除外)不得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存量融出业务自然到期。

十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分工,依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境内银行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情况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

十五、境内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一)除本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所列情形外,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净融出余额超出上限的;

(二)未按规定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其他违反本通知的情形。

十六、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金融机构在内地(大陆)设立的银行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业务,比照适用本通知。

十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当日,人民币跨境同业融资存量业务超出净融出余额上限的境内银行,自次日起暂停办理新的人民币跨境同业融出业务,直至净融出余额回归到上限之内,存量融出业务自然到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13〕168号)第六条关于人民币账户融资比例上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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