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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5-12-31 14:155990唐山市发改委

为做好防范和打击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工作,按照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唐山市实际,我委起草了《唐山市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3号(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邮政编码:063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tsfgwcyxt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27日。

附件:唐山市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9日

唐山市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防范和打击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工作,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唐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的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平台(以下简称市级举报平台)受理的唐山市行政区域内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行为,主要包括违规审批、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擅自扩容、不符合产能置换规定、弄虚作假以及在铁合金、铸造、锻造等行业的生产流程中以延伸上下游产业链、资源综合利用等名义违规新上钢铁冶炼项目,铸造及其他行业企业违规销售生铁或铁水,封存钢铁冶炼装备违规复产等。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建立市级举报平台,受理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奖励标准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开展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置、奖励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举报奖励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章 举报奖励

第五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对违规新上或复产钢铁冶炼装备的,按照冶炼装备(高炉、转炉、电炉)100万元/座、附属生产设施(烧结机、制氧等)50万元/台(套)给予奖励;对违规销售生铁或铁水等其他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单次举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基本的证据线索,包括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违法违规事实等。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举报奖励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个及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分配。

(三)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实的,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完全一致,但属于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行为的,按照违规事实给予奖励。

第八条举报事项核查结束后,由相关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举报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及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如举报人本人不方便现场领取,可以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收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已被举报平台或相关部门掌握,正在或已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二)举报人属于防范和打击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以及其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三)经现场核查不存在违法违规事实的,或违法违规事实不属于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条市级举报平台接到举报人举报线索后,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转交相应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同步抄送市直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级举报平台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行为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基本证据线索,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以及未说明违法违规基本事实的。

(三)举报事项正在通过举报调查、行政检查等途径处理,或者已经处理完毕且未提出新的有效证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相关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收到举报线索后,应迅速组织开展核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经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的核查报告书面反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对于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核查处置后,仍接到反复举报且违法违规线索较为详实的,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组织开展实地核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资金由相关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五条参与举报奖励、核查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和奖励等情况;不得违反工作纪律,向无关人员和被举报人违规泄露举报内容、核查处置内容等信息。

第十六条相关人员有下列违法违纪情形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干扰正常工作的。

(二)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奖励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遵守有关保密纪律,泄露举报人身份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辖区内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具体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的转接、核查、协调、处理、督办和报告等制度。

第十八条对举报核实的违规新增钢铁产能行为的查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待省级出台违规新增钢铁产能举报奖励办法后,遵照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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